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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法院集中宣判两起恶势力犯罪案件依法判处十四名被告人
来源: 青海日报
发布时间: 2018-12-21 08:02:28
编辑: 童洋

  青海新闻网讯 12月19日上午,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雷发某等七人和陈启某等七人恶势力犯罪案作出一审宣判。对被告人雷发某等七人以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十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对被告人陈启某等七人以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部分省、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相关人员共400余人旁听了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雷发某、李永某利用同学、网友等关系拉拢、纠集被告人陶世某、李意某、张小某、史有某、王建某等人,成为相对固定的团伙成员,结成恶势力犯罪组织,自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间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互助县威远镇及其周边地区,多次实施抢劫、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雷发某、李永某、陶世某、李意某、张小某、王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雷发某、李永某、陶世某、李意某、张小某、史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雷发某、李永某、李意某、史有某、陶世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另一起案件,被告人陈启某利用同学、同乡等关系,与被告人张世某、李旦春某某、安公某某、王花某某、张永某纠集在一起,形成以陈启某为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自2018年1月11日至18日间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某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义进行非法讨债,在互助县林川乡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世某、李旦春某某、安公某某、王花某某、张永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吉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集中宣判后,互助县召开了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再动员再部署会议。会议要求,要从提高政治站位,严格履职尽责;注重全面排查,狠抓线索摸排;突出重拳打击,形成高压震慑等七个方面进一步深化互助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做到“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着力提升全县人民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为生态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互助建设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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