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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向城镇规划区内违法用地行为亮剑
来源: 西海都市报
发布时间: 2018-04-24 08:55:02
编辑: 童洋

  青海新闻网讯 为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总体要求,全面安排部署海东市城镇规划区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用地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近日,海东市印发《关于在全市城镇规划区内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用地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亮剑整治城镇规划区内违法用地行为。

  根据《通知》,本次违法用地整治行动对象指全市城镇规划区内发生的所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互助土族自治县、化隆回族自治县和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政府要参照本方案开展辖区内县城和重要城镇规划区(民和县官亭镇,互助县塘川镇、加定镇,化隆县群科镇、甘都镇、扎巴镇和循化县街子镇)内的所有违法用地行为整治行动。

  这次清理整治内容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为。主要包含个人、私营企业违法用地,如乡村旅游农家乐、幼儿园、驾校训练场及各类小型加工厂等违法用地;民生项目违法用地,如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道路工程、保障房建设工程、易地搬迁项目、学校建设项目等政府性投资项目违法用地;未办理用地手续的临时用地。

  按照《通知》要求,对政府违法用地的查处,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项目实际责令交通、住建、水利、扶贫等相关用地单位限期完善用地手续,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并进一步健全制度,细化落实责任,杜绝同类违法用地问题再次发生。在处罚和责任追究到位后,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对各类企业为主体出现的违法用地问题,要认真分析甄别,找准原因、分类施策。

  对于因企业主观原因造成蓄意恶意违法用地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凡符合立案条件的一律立案。对非法占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从严从重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收入及有关规费,对于因政府决策及部门监管责任不到位等原因,导致的企业违法违规占地问题,要视情节程度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于个人私搭乱建、私圈乱占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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