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4月7日,记者从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海东中院成功调解处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贺东来撤回了一审、二审诉讼请求。
据了解,2004年 4月 22日,碾伯镇西岗村农民贺东来被乐都县城管监察大队聘为临时城管员。2006年 11月 30日,贺东来在上班期间与带队领导发生争执,被聘用单位借故辞退。为维护自己的权益,2007年 2月 2日,贺东来向乐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乐都县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局退还押金1000元,补发工资,给付补偿金,缴纳“三金”等。乐都县仲裁委以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的争议不属其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他的仲裁请求。贺东来不服该裁决,于2007年 5月 15日向乐都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以被告的诉讼主体不当为由驳回他的起诉。贺东来又向海东中院提起上诉,海东中院经审理,因原判审理程序合法,裁决正确,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贺东来不服判决,向各部门上访,海东中院在接访中,向他作了耐心细致的工作,并告知他变更主体后,另行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定的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7年 11月 13日,贺东来向乐都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以申诉人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贺东来不服该仲裁,将乐都县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局和乐都县城管监察大队告上乐都县法院,要求乐都县城管监察大队退还押金1000元,补交上班期间的“三金”、赔偿经济损失35000元。乐都县法院判令乐都县城管监察大队补发原告贺东来最低工资差额560元,工资差额经济补偿14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4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220元。但贺东来不服判决,再次提出上诉,海东中院受理后,给双方当事人做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乐都县城管监察大队表示愿意给付上诉人贺东来各种补偿9000元,上诉人贺东来表示接受,双方终于握手言和。 (作者:吕锦武)